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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北京离婚股权律师照片展示

易轶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101200811715711

  • 联系电话:

    13240155474

  •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夫妻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股权转让诉讼中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4日 来源:北京离婚股权律师 浏览:266
[导读]:   易轶律师,北京离婚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易轶,北京离婚股权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夫妻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1、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财产”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这类财产一般价值小、实物形态明确、便于分割,处理起来较容易。

2、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如果允许有限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将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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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诉讼中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以典型买卖方式进行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为例,股权交易程序完成至少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公司股东与拟受让其股权的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持有并转让公司股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转让方”,支付价金并受让公司股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受让方”,转受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股权转让合同》来进行明确约定,二者之间建立起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合意之债”性质的法律关系。

以公司名义就股权转让事项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相关决议,并准备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一般包括:

1、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之事实;

2、受让方若是非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拟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3、修改公司章程;

4、其他与公司内部管理相关的内容,包括人员的变更等。

可见,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有依法配合完成股权转让事宜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或规范进行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与拟转让公司股权的股东之间所建立起的是一种“法定之债”性质的法律关系,当然这种法定之债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股东所进行的股权转让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对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前还要进行特殊的行政审批手续。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要经过政府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外商投资的,根据投资数额大小,需要经过不同级别的国家计划管理、外汇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审批;涉及国家对股东身份进行特殊限制的行业,如金融、信息、运输、资源、医疗卫生等产业,还要经过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殊审批等。对这些特殊的审批程序,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范畴,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公司与这些国家机关之间所建立的同样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由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转受让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转让行为通过登记行为进行法定的公示。公司按照工商变更登记的内容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发放相应的股东身份证明。作为国家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依法对股东的投资行为和公司运营行为进行监管的义务。这里至少包含了两方面的管理,一是对公司组织方面进行管理;二是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很显然,股东、公司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二者之间所建立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